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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30号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工资基金、财政预算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发〔1998〕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9〕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政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职)费(以下简称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单位和政法部门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帐户。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在编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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