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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实施办法

  (三)项目建设。市教委负责组织项目扩初设计的审核、报批和申请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作。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建设项目甲方要将项目建设责任落实到人,设立责任岗。市教委对上述内容的落实实施监督。
  四、优惠政策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大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公寓建设所需贷款,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二)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所征用土地免缴土地出让金;
  (三)3年内免缴规划管理费、质量监督费、招投标管理费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审核费;凡采用新材料的项目,墙改费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砖混结构仍执行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
  (四)免缴占用绿地补偿费、人防易地再建费,人防工程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
  (五)免缴自来水增容费;
  (六)免缴施工污水处理费、渣土排放处置费和环保评估费;
  (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大配套)享受我市危改优惠政策;
  (八)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原则
  (一)大学生公寓的建设和使用,是我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大胆尝试,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经济规律运作,逐步建立起政府指导、社会承办、学校推荐、学生选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大学生公寓的收费包括房地产开发折旧费和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屋结构、室内外配套设施和服务内容及质量等因素,由教育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在充分考虑大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商业网点、娱乐、健身等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应以微利为原则,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六、管理办法
  (一)大学生公寓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二)承担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经市教委批准,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大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
  (三)要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公寓物业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物业管理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7〕9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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