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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普教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由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单位根据考核竞争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
  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人事争议处理。
  除上述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种特定工作的时间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固定期限合同一般不少于一年。下列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一)在同一单位连接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
  (二)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
  (三)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致残,经有关部门确认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新进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
  招聘、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此规定执行,新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不符合规定程序签订的聘用事同;
  (四)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聘用合同内容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下列原固定制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
  (一)经有效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因组织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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