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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生态保护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天津市农业生态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农业生态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农业生态,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态保护,是指对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土地、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业生态保护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农业生态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推广生态农业技术。
  第七条 在珍稀濒危农业生物资源与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
  农业生态保护区的建立,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确需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其水质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九条 在农作物生产发育特别敏感时期,向农作物生长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采取限制排放时间及排放量等季节性或临时性措施,保证农作物免受大气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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