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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不申请资质复检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市建委提示后两个月内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由市建委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升级、定级结合资质年检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企业的降级变更随时办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升级条件:
  (一)定级两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二)完成两项及其以上本等级业务范围规定的上限代理业务;
  (三)其他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资质标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降级:
  (一)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
  (二)违反《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达到本等级资质标准的。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出资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机构分立、合并、停业、撤消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等变更的;
  (三)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代理业务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市建委在本市报刊统一发布。

第四章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制。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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