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法人,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注册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
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四)符合本办法附录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由市建委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和发证。
(二)乙、丙级招标代理机构由市建委负责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十条 设立招标代理机构,须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区、县、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经市建委审查同意批复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申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资质证书,须向市建委领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据实填写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1式3份);
(二)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验资证明;
(五)法人代表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六)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及业绩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全部由外国投资或外省市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同等优先的原则,由本市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确需要境外或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或因本市招标代理机构难以承担的,应当由境外或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与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合作承担代理业务,并须报市建委批准。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