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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1999〕1248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以招标人的名义,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机械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发包,由投标人参加竞标,择优评定中标单位作为承包人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等级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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