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村镇建设助理员;
(三)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经过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村镇建设管理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前款限额由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予以批准,并颁发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受理机关颁发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派专人到施工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根据定位放线进行施工。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批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一)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二)使用虚假文件资料、证明材料或者伪造、涂改有关申请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不予批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超过15日不做答复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照擅自增加的审查条件,对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第十三条 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再核发村镇规划许可证。原核发的村镇规划许可证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村镇抢险救军及其他简易、临时性的建筑工程,以及居民住宅维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