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000年一月一日 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活动的管理,确保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公用工程设施以及村镇居民住宅,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领取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简捷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办理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公用工程设施和两层以上居民住宅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件;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施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资质(格)证书;
(六)工程承包合同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村镇居民自建一层住宅,应当向受理机关申请办理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对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并按《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
(二)采取了必要的抗震措施。
第六条 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受理的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公用工程设施以及中心村、自然村居民住宅工程放工许可的申请委托给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受理。受委托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镇规划已经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