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东湖水域行驶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和在核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在指定的地点停靠;禁止超载,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第十八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应加强东湖水域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东湖风景区监察大队负责对东湖水域船舶的日常交通安全检查,并接受港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填、堵东湖水体。
在东湖水域及沿湖坎2米内进行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符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立项及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在东湖水域搭建任何经营性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东湖水体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经批准的东湖水域进行建设,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生生物和水体,防止建筑渣土、污水污染水体;施工时所建的临时建筑、设施,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损坏的湖坎、护坡,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 在东湖水域开展水上训练、竞赛、航模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应事前报经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水域内进行;开展大型水上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
(二)擅自围、填、堵东湖水域水体的;
(三)未经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同意,在东湖水域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同意,在东湖水域从事经营的;
(五)经营性船舶未按照规定航线行驶和在指定地点、码头停靠的;
(六)未经东湖风景区管理局批准,在东湖水域开展水上训练、竞赛、航模等体育、娱乐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