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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实现预算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财政部门向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支进度、结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五)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六)接受上级补助款项、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的使用情况;
  (八)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
  (九)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的安排情况;
  (十)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各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后七日内拨付到使用单位;各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对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确需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的,应当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兑现欠发工资、弥补财政赤字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属于用在兑现欠发工资、弥补财政赤字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方案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属于用在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应付突发性事件支出的,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上级政府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上年结余安排收入和支出情况,各级政府应当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预备费的设置是为了应付预算执行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预料不到的开支。各级人民政府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预算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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