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预算审查程序,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预算监督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执行。
  人大常委会的财经工作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策草案、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