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
其他非法出版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七日)
各地(市)“扫黄”领导小组、财政局、公安处(局):
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我区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依据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关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的奖励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扫黄”领导小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版权局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举报“制黄”、“贩黄”、
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全区出版物市场的奖励举报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自治区“扫黄”工作办公室、地(市)公安处(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境外反动宣传品,特别是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反动宣传品等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