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或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迁移以及登记基础上变动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交回原《海口市统计登记证》,领取新的登记证。
  第八条 单位破产、被撤销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条 统计登记实行年审制度。统计登记单位每年1-3月需到原登记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条 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登记管理档案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标准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海口市统计登记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办理或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统计变更登记、统计注销有登记和年审手续的,由市或区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区政府统计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办理统计登记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ar_18355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