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修正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法仁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