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
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6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郝朴海
一九九九年七月四日
银川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999年6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市政公用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市建委所属银川市建筑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