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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业经1999年4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郝朴海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4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地区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促进银川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地热资源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坚持和贯彻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要实行勘探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勘探开发与国土开发、城市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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