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城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二)在业主大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或不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参与管理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第八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面积达到50%以上的,公有住宅出售面积达到30%以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工作报告;
  (四)对涉及业主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对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被聘任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不是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人至15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