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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西宁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活动治安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广场、道路、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乐园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1000人以上的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二)占地500平方米以上的产品展览、展销、艺术博览等商贸或文化活动;
  (三)可容纳500人以上的公共场所内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不含影剧院的电影放映等日常性活动);
  (四)举办单位认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治安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
  单位场所内举办或虽在公共场所举办但参加者均为本单位(系统)人员的各类内部活动,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各类大型活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六条 各级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须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
  省、市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区(县)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省、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适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各类大型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治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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