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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西宁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津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西宁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粮、油、菜、瓜、果、药、花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种子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的生产、经营、质量的管理;
  (四)负责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提纯复壮;
  (五)审核签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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