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监督是行政机关复议活动依法进行的保障。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旦发现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持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开除的处分。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监督下级、政府监督部门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对下级机关复议活动的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形成制度。要通过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检举等各种方式对复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法制机构向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上级行政机关维护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机制。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在制订本机关行政预算时,应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应从复议工作调查、取证等工作实际出发,为其提供交通、通讯等必要的设备和工作条件,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