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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各个环节作了规定,为便于操作,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行政复议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三类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对这三类规定,复议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或送有关机关审查。具体做法是:
  1、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由复议机关报送省政府法制局,由省政府法制局转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
  2、对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复议机关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如果该规定是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由复议机关关于三十日内审查处理;如果该规定是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由复议机关于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审查处理。
  4、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论由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写入复议决定。
  (二)关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行政复议法十八条规定,凡按照行政复议法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况复议申请的,可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工作。
  (三)关于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规范。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确定了一些新的制度,落实这些制度就需要修订原有的复议文书格式。省政府法制局应尽快完成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样本的修订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可参考法制修订的格式样本修定本系统的复议文书格式,向省政府法制局备案后,供本系统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复议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是已经实施多年的一项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需要在内容上做进一步修改,在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在国务院法制办未做修改之前,仍按原制度执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专有负责。各级法制机构要采取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克服以往一些地方和部门中存在的迟报、缓报现象。对拒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要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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