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七项复议职责。国务院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行政复议不权要审查种类繁多、性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还将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源、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法制机构来说,工作量大大增加,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工作要求更高。没有法制机构或法制机构不健全,
行政复议法就无法实施。目前,我省县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中相当一部分没有建立法制机构。有些地区和部门虽然建立了法制机构,但编制不落实,人员不到位,机构规格过低,很难开展正常工作,这不仅使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难以进行,而且严重影响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推进,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凡是没有建立法制机构的,于1999年10月1日前都要建立法制工作机构,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合法性。已经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地方和部门也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精神,适当增加编制,选调政治可靠,熟悉法律,了解行政管理的优秀干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对现有的行政复议机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原已设立的各类复议委员会、复议小组、复议办公室等应予撤销,工作应移交法制工作机构。复议决定应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不得再署复议委员会、复议小组、复议办公室的名称。清理工作应于10月1日前完成。
三、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制度,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