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政〔1999〕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为保证
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
行政复议法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步骤,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它所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监督机制,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通过层次监督对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法律制度。一方面它是国家向公民、法人和组织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另一方面是国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因此,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