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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园林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二、增加下列内容,作为《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绿化建设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予以保证。”
  三、增加下列内容,作为《条例》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
  (二)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
  (三)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
  四、将《条例》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由所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五、将《条例》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二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地域特点和气候条件,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六、将《条例》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离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以外的乔木(胸径在十五厘米以内)二十株、灌木二十丛、绿篱二十米以下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在阎良、临潼区和各县范围内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十五厘米以内)二十株、灌木二十丛、绿篱二十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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