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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四)全村人口出生结果;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对积极响应并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主动宣传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应当公开予以表扬。
  第十一条 农牧民负担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公开,内容包括:
  (一)当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
  (二)农牧民负担的劳务、各种费用以及负担费用占乡(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比;
  (三)村干部的误工补贴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通电的村应当对电费收缴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内容包括:
  (一)核定的各种电价标准;
  (二)全村购电量、用电量和线损情况;
  (三)村干部和电工用电及交费情况;
  (四)违章窃电处理情况;
  (五)线路改造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救灾救济款物分发时,应当立即公布,内容包括:
  (一)各级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
  (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原则和条件;
  (三)确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范围及落实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公开,内容包括:
  (一)集体所办的林卡、农场、果园、鱼塘、牧场等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经营方式、上交利润及使用情况;
  (二)村有土地、草场、牲畜的经营、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村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内容包括:
  (一)村干部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实现目标的措施和计划;
  (三)各阶段完成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立固定村务公开专栏的形式,辅助使用广播宣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发放村务公开表等方式逐项公布。
  第十七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同村民自治工作相结合,建立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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