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牵头、协调、组织、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公开;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公开;农牧民负担情况公开;电价、电量和电费收缴情况公开;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公开;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公开;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完成情况公开;村干部工作出勤情况公开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公开等。
第七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村委会确定的公开内容,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统一公布。
第八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每半年公布一次。财政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公开,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村办经济实体及资源开发计划公开;
(二)各项收入公开,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经批准的集资款和贷款、救灾救济扶贫款项、上级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公开;
(三)各项支出公开,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救灾救济扶贫款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公开;
(四)债权债务公开,包括银行(信用社)贷款,各类往来款项及其他借款、还款公开;
(五)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征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应当随时公开,内容包括:
(一)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二)乡镇(村)办企业农业建设用地中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调整新划宅基地的地点、面积以及收费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实行一夫一妻,提倡优生优育。贯彻执行
婚姻法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应当予以公开,内容包括:
(一)有关
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执行情况;
(二)公布本村按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名单;
(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及优生优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