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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加强农牧区基层民主建设,促进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将村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定期向村民公开,并接受村民监督的一种村务管理方式。
  民主管理是指实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实现民主决策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的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通过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
  (三)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管理本村属于村民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
  (六)做好农牧业生产服务、生产资料的供应、市场、信息、资金方面服务以及农业科技的引进、推广和农业科技人员的培训方面的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当以农牧民普遍关心和涉及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重点,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五条 地(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民政、财政、农牧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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