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和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全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