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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条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有关条文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生产经营者按每人二百元给予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规定,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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