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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5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郑州市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郑州市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食摊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点是指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在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和其他场所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
  第三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饮食摊点的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饮食摊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的统筹规划。
  市、县(市)、上街区饮食摊群、摊点由市政部门会同卫生、规划、公安交通部门共同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从事饮食摊点经营,应当按规定向县(市)、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经区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集贸市场内从事饮食摊点经营活动的,应报经市场主办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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