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内的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标牌是指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牌匾、橱窗以及面向社会公众设置的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
本办法所称灯饰是指临街或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体照明光源和标牌、户外广告加装的霓虹灯、轮廓灯、射灯、灯箱、泛光灯、汽光灯、满天星灯等发光体。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供电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建成区内所有临街单位、门店及其他有关单位设置标牌均应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灯饰,美化、亮化城市。
第二章 标牌与灯饰设置
第六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街景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