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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四条 临街安装的空调器室外机托架底端与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米,防止空调热气对行人的污染。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还田技术和设备,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焚烧秸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六章 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硬化覆盖工作,提高生态防护工程防风固沙能力。
  第三十八条 凡在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负责其内部和责任地段的绿化或硬化。
  第三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做好城市街道的清扫工作,坚持凌晨清扫、白天保洁、定时洒水,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率,减少扬尘污染。
  城市排水管道清挖出的污泥,清挖者必须即时运出,不得随地堆放。
  第四十条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等易飞扬物质的,必须采取遮盖、围档、喷水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对除尘器下灰应当密闭收集和存放,不得随意扬弃。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围档、路面硬化、洒水、密闭运输、喷洒覆盖剂和车轮除泥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可以列入施工定额或生产经营成本。
  在道路上施工,应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在围档外堆放施工物料、弃土。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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