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5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郑州市法律援助办法》业经199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缓收法律服务费用的制度。
第三条 法律援助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均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三)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