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业经1999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由本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查明事实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七条 拟作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