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投资效益,规范农业投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利用外资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总体水平;
(二)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土地、科技、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金融管理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投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