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投资效益,规范农业投资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及利用外资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步提高农业投资总体水平;
  (二)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农业综合、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土地、科技、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金融管理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投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