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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

  城市规划、计划、财政、卫生、市政、农业等部门及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 城市饮用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条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组织城市供水行政、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具体划定。
  第十一条 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公共供水开采井周围五十米范围内、自备供水开采井周围三十米范围内应当划定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
  市区地下水源地、九五滩水源地、北郊水源地根据需要划定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 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设置界线标志和警示标志,其他等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界线。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及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标准。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化学制纸浆、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已建的上述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搬迁;在建的上述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建。
  第十五条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水源保护植被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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