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监理工程师编制。
第五章 设计监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勘查设计招标工作,认真审查方案的先进性和合理性,确定最佳设计方案。
第三十条 设计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设计质量跟踪检查,控制设计图纸质量,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质量评定,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做好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设计过程中,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确保设计进度,设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施工监理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及开工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当由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和用于工程。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