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住宅工程项目;
(四)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七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合同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规范;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并督促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四)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
(五)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六)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七)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八)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十)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十一)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二)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三)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四)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