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淄博市工程建设监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工程建设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