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注意改善人员学历层次。2002年底前要努力实现:45岁以下干警中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城区法院达到60%以上,远郊区、县法院达到30%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城区法院达到10%以上,远郊区、县法院达到5%以上;各基层法院均有符合要求的专家型法官和复合型法院人才。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指标自行确定。
21.加强对干警的培训。要加强岗位培训,特别注重对干警能力的培养;全市法院每3年对干警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轮训,每5年对干警进行一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考核;建立新任法官等岗位培训制度;2000年底前,全市法院要进行首次干警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考核。
(四)加强基层法院业务建设
22. 明确加强业务建设的目标。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各项审判工作,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正确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23. 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京高法发〔2000〕219号)。要按照高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做好“三个分立”、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组织形式、审判方式和裁判文书等各项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法院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改革。
24. 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特别要在程序公正上狠下功夫,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5. 着力解决超审限问题。要严格执行高级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1999〕365号),严格掌握案件报延审的条件;2000年底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院审限管理的办法,建立审限警示和通报等制度;对超审限案件,院、庭长应挂牌督办;2000年底前,要彻底清理历史遗留案件;2001年力争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基本解决超审限问题。
26. 强化审判监督工作。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案件,拟维持原判的,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告上级法院;对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案件,要积极探索实行有效监督的方式。
27. 加强案件评查。各基层法院要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的同时,加大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检查制度;2000年底前,各基层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开展审判质量检查的通知》规定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检验和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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