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加大对班子的考察和管理。高级法院要积极主动深入基层对班子和拟进入班子的人员进行考察,注意班子的整体结构,把好班子进人关,特别是确保“一把手”政治坚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理论、政策、业务、领导水平高。
12. 进一步加强班子的理论学习和民主作风建设。要严格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政治理论和新知识、新观念的学习;健全议事制度,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效能。
13. 加大对后备领导干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注意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年轻干部到基层任职锻炼;加大对年轻、优秀人才的选任力度,2001年底前,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一名符合条件的年轻干部。
(三)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
14. 明确队伍建设的目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对做好法院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加大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力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力争使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达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15. 认真实施中层领导干部的竞争上岗、试任、任期和交流制度。对新设置和空缺的中层领导岗位,原则上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按照高级法院《关于部分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京高法发〔2000〕48号)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程序,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选任、考核、交流和任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16. 加强人民法庭庭长的培养和锻炼。2000年底前,有关基层法院要对所辖人民法庭的庭长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必要调整,选派优秀人员到人民法庭任职;人民法庭庭长的任用和交流应报高级法院备案。
17. 严格人员调入、录用制度。禁止超编制、超计划进人。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把进人关。高级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有计划地从社会上符合
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法官;公开招考的人员和新录用的法律院校大学毕业生,由高级法院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和培训;各基层法院调入、录用人员应报高级法院审核批准。
18. 探索对书记员和司法警察适用聘任制的改革。2000年底前,高级法院要统一组织好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聘任制的试点工作,2001年在全市法院推行;高级法院和有关基层法院要积极总结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19. 落实人员调整和清退制度。2000年底前,各基层法院要在完成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不适合做法院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和高级法院有关规定的要求,按期完成清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