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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行规定。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审理。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应当在开庭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理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及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三、法院受理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应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原告以书面形式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应由负责立案的人员将起诉内容记入笔录。
  书记员应在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或用口头等简单方式告知被告,并同时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证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答辩期的期间与普通程序相同。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或可以在开庭时即时答辩的,即可开庭审理。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可以在不同诉讼阶段告知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和义务。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单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五、当事人双方到庭后,独任审判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通知开庭审理规定的限制。
  六、当事人双方到庭后,表示愿意进行调解的,独任审判员可直接进行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独任审判员应立即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义务,已无给付内容的,应将调解协议内容和即时履行义务情况记入笔录,可不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虽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经法庭对事实确认后,即可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规定的限制。
  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书、调解书由独任审判员签发。判决书的签发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决定。
  九、院、庭长应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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