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24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高级法院以前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0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北京市法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有利于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机制,有效规范和充分行使法官的审判职权,而且对于公正、高效地审结民商事案件,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坚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则。
为贯彻上述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破产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