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第1号令 1997年3月24日))
为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警车是指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粤警字号牌的机动车。警车必须按规定喷涂车身外观标志和安装固定式警灯。不准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
二、驾驶警车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警车所属单位的工作证)。驾驶警车必须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的检查和纠察。
三、警车只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下列公务:
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和追缉逃犯。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刑场指挥和法医勘察。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和押解人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其他紧急公务。
四、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
非执行公务不准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
严禁挪用、转借警车牌证和将警车转借给警车使用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执行下列公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现场;
(二)执行警卫任务;
(三)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犯;
(四)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五)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六)执行其它特殊公务和紧急公务。
六、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重大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火灾现场等特别紧急情况外,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它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