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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五)撤消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但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
  (二)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三)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
  (四)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也可以不选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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