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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外超生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对于坚持常年工作的给予固定补贴,其他的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来源,除财政补贴外,由乡、民族乡、镇、村自有资金开支。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补选村民小组长,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管理本小组财务;
  (二)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听取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四)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小组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有益于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村民筹集,但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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