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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1日

          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是指职工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对所在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参与管理,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条 企业职工通过法定的或者与企业商定的形式,行使民主参与权利。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促进企业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 工会依法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向职工负责,受职工监督。
  地方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民主参与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等民主监督制度。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都应当公开,听取职工意见。
  国有企业转制、售让、兼并、破产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售让、兼并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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