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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注:本条中关于“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冀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备案”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9日)废止。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用。
  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据工期、成本和质量约定优质优价的条款。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
  (三)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县、镇、村庄规划;
  (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结合当地情况采用标准设计;
  (七)体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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