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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9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活动,保证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未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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